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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ZBGS-2021-63)

 珠市监知促〔2021〕1号

各区(含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6日

(联系人:张明媚,联系电话:2622875)


  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基金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和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用途)  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途主要为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代为补偿合作银行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未来视基金运作情况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合作范围。风险损失主要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期间的本金,不包括利息及逾期后的罚息复利等。

  第三条基金补偿对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工信部门确定的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合作银行机构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二章  基金架构

  第五条基金规模)  基金出资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各级财政资金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金、社会资本等积极参与,借助市场力量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基金首期规模4000万元,由中央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出资1000万元,市级财政配套出资3000万元。

  基金存续期为五年,五年内运作良好,可以报请市政府申请延长运营期限。

  第六条(基金牵头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基金运作,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监督核实风险补偿基金项目的支持对象、资格条件和实施等。

  第七条基金决策委组成及职责) 基金设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组成,是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决策委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决策委日常工作。决策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基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确定合作银行机构及对应的基金合作方案;

  (四)审定合作银行机构申请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方案;

  (五)审核基金重大项目支出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六)基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七)其他未决争议事项。

  决策委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表决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意见不一致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决策委的监督管理以及决策委办公室的工作指导,负责基金日常专项运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进行基金日常运作;

  (二)筛选拟合作银行机构、拟定合作方案,对合作银行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在贷款发放前核实支持对象资格条件及补偿金额上限;

  (四)负责贷款发放后的定期信息反馈,并在贷款出现风险后根据决策委的审定结果进行补偿资金的拨付;

  (五)按要求向决策委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并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自评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决策委审议;

  (七)执行决策委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征集,经决策委审议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合作银行条件) 合作银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能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部门;

  (二)对我市知识产权信贷有清晰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

  第三章  扶持方向

  第十基金扶持方向) 基金主要投向珠海市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申请风险补偿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

  (二)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四)入选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企业;

  (五)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工业设计等大赛的获奖企业;

  (六)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七)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十质押融资用途)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或主要关联方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风险补偿限额) 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1个风险补偿项目,基金按照单笔不超过贷款本金40%的标准进行补偿,每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确定合作银行)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初选出合作银行机构,报决策委确定最终合作银行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基金补偿范围进行认定 合作银行机构拟发放贷款前,应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项目认定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书面项目认定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笔贷款是否属于本基金补偿范围进行认定。认定出现争议时,基金管理人可提请决策委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基金补偿条件及程序) 当借款企业贷款被合作银行机构确认列入不良贷款,或者已逾期90天以上,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由管理人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决策委办公室,决策委在收到管理人书面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不良贷款是否同意补偿进行审批。

  决策委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合作银行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资金追回) 基金完成补偿后,贷款发放机构仍有责任勤勉尽责追回资金。在追偿收回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40%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基金资金专户。基金完成补偿后尚未完成追偿的贷款发放机构,需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报送资金追偿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汇总后上报决策委。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基金按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所有合作银行机构资金专户余额2%计提。

  十九合作银行义务) 合作银行机构应严格依规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上季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包括贷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如有),贷款资金使用状况等。基金管理人将相关数据汇总后上报决策委。

  如合作银行机构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报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机构整改,多次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条报告的,取消合作资格。合作银行机构贷后报告提交的效率和质量,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新一年度筛选合作银行机构的重要参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相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贷款条件发放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基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条(信息交流) 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银行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管理人上报决策委办公室: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融资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银行机构认为融资企业存在不能正常还款风险;

  (四)合作银行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基金收益) 基金产生的孳息等收益全部补充予基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专款专用)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决策委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法律责任) 合作银行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补偿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偿金,取消其合作银行机构资格。对骗取、挪用合作银行机构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项目实施期限) 风险补偿项目最后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二十六解释权) 本办法由珠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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