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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

宁科〔2021〕34号

第一条??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教〔2021〕6号)文件精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9〕1号)第一项第4条和《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七项第15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吸纳方、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励,由市科技局负责根据上年度情况组织兑现工作。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指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技术吸纳方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技术交易是指以签订技术合同方式,由在宁的备案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确认的交易。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第四条??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技术转移机构须经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南京分中心平台登记。

第五条??对技术吸纳方成功在我市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对促成本市企业与在宁技术输出方交易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照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审定的、符合奖补条件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吸纳方的奖励,由申请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关联技术交易不在支持范围内。同一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经理)人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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